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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

闽财综〔2015〕5号
2015-01-19
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

政府性基金的通知

闽财综〔2015〕5号

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,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,省委宣传部、省教育厅、水利厅、省残联 :

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122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

2015 年1月19日

附件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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